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票券金融管理法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本法第十條第二項所稱利用他人名義持有,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直接或間接提供股份與他人或提供資金與他人購買股份。
二、對他人持有之股份,具有管理、使用或處分之權利。
三、該他人持有股份之利益或損失全部或一部歸屬於本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