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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信用合作社業務區域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信用合作社申請擴大業務區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不准或酌減擴大業務區域之縣市:
一、最近一年內違反金融法規受處分者。
二、負責人因業務上故意犯罪於最近一年內經判處罪刑確定者。
三、最近一年內發生舞弊案未依規定呈報或舞弊案情節重大者。
四、有其他事實顯示有礙健全經營業務之虞或未能符合金融政策之要求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