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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信用合作社業務區域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信用合作社之法定業務區域如下:
一、直轄市以直轄市為範圍。
二、省轄市以省轄市為範圍。
三、縣轄信用合作社以該縣為範圍。
前項所稱之法定業務區域係以信用合作社總社所在地之行政區域劃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