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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信用合作社業務區域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信用合作社依第六條申請擴大業務區域時,應檢附跨區經營計畫。
前項所稱之跨區經營計畫,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市場分析
(一)擬擴大業務區域縣市之地理、人文及工商經濟環境分析。
(二)擬擴大業務區域金融機構分佈暨其業務概況。
二、業務經營分析,應含該社競爭條件暨行銷策略。
三、財務預測與可行性分析
(一)未來三年各項業務營運量預估,並說明預估基礎。
(二)未來三年之預估財務報表,並說明預估基礎及可行性分析。
四、有無設分支機構服務計畫。
五、跨區經營有助於雙方信用合作社健全經營、客戶便利,不致不當競爭之說明及影響層面預估,包括雙方信用合作社共存共榮策略之說明。
六、跨區經營必要性說明:例如為經濟關聯區或資金充裕地區與資金缺乏地區交流。
七、跨區經營後仍有能力對原有業務區域社員或客戶提供服務之說明。
八、綜合評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