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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信用合作社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 條
營運概況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業務內容:
(一)說明各業務別經營之主要業務、各業務資產及(或)收入占總資產及(或)收入之比重及其成長變化情形,業務別之分類舉例如下:
1.消費金融業務。
2.企業金融業務。
3.電子金融業務
4.投資業務。
5.代理收付業務。
(二)本年度經營計畫:按主要金融業務別列示本年度之經營計畫。
(三)市場分析:分析信用合作社業務經營之地區、市場未來之供需狀況與成長性、競爭利基及發展遠景之有利、不利因素與因應對策。
(四)金融商品研究與業務發展概況:
1.說明最近二年內主要金融商品及增設業務部門之規模及損益情形。
2.列明最近二年度研究發展支出及其成果,並略述未來研究發展計畫。
(五)長、短期業務發展計劃。
二、從業員工:最近二年度從業員工人數、平均服務年資、平均年齡、學歷分布比率、員工持有之專業證照及進修訓練情形。(附表七)
三、社會責任及道德行為:對社會公益、學術文化之貢獻、環境保護制度、繼續經營及創造社員價值等。
四、資訊設備:主要資訊系統硬體、軟體之配置及維護、未來開發或購置計畫及緊急備援與安全防護措施。
五、勞資關係:
(一)列示信用合作社各項員工福利措施、退休制度與其實施情形,以及勞資間之協議與各項員工權益維護措施情形。
(二)列明最近年度因勞資糾紛所遭受之損失,並揭露目前與未來可能發生之估計金額及因應措施。
六、重要契約:列示截至最近年度止仍有效存續及最近年度到期之委外契約、技術合作契約、工程契約、向外借款長期契約及其他足以影響存款人或社員權益之重要契約之當事人、主要內容、限制條款及契約起訖日期。(附表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