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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信用合作社變更組織為商業銀行之標準及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信用合作社經核准變更組織為商業銀行,應自財政部核准之日起一年內,向信用合作社登記機關申請辦理註銷登記,向經濟部申請辦理公司設立登記,並檢具下列書件向財政部申請換發營業執照:
一、營業執照申請書。
二、驗資證明書。
三、銀行章程。
四、前條規定之具有商業銀行業務經驗或參加專業訓練人員名冊。
五、其他經財政部規定應提出之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