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信用合作社變更組織為商業銀行之標準及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信用合作社申請變更組織為商業銀行,由理事會召集第一次股東會,選任變更組織為商業銀行後之董事、監察人,並決議其任期之起算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