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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信用合作社變更組織為商業銀行之標準及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信用合作社申請變更組織為商業銀行,應檢具申請書及下列書件:
一、營業計畫書:載明業務區域、業務範圍、業務之原則與方針及具體執行之方法(包括場所、內部組織分工、業務發展計畫及未來三年財務預測)等。
二、理事會及社員(代表)大會會議紀錄。
三、社股與股份轉換辦法。
四、股東名冊。
五、股權結構分析表。
六、同一關係人持股明細表。
七、經會計師簽證之風險性資產對自有資本比率報告。
八、最近三年財務報告書。
九、辦理與銀行法第三十三條有關利害關係人授信明細表及大額授信明細表。
十、不動產明細表。
十一、預定董事、監察人、經理人資格符合銀行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準則規定之聲明或證明。
十二、銀行章程。
十三、其他經財政部規定應提出之文件。
前項銀行章程之訂立,應依本法第三十條第四項規定之程序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