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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信用合作社安定基金設置及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財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本基金及孽息累積超過壹億貳千萬元時,其超過部份,得依原籌撥基金額
比率退還各撥款單位,各撥款單位原籌撥之基金額還清後,其以後所積存
之基金及孽息,均滾存本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