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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信用合作社安定基金設置及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財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6 條
信用合作社向合作金庫融通資金,其融通額度超過信用合作社資金融通及
管理辦法規定最高額,或因發生週轉困難時,得向基金會申借本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