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信用合作社安定基金設置及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財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基金會設委員九人,由各籌撥基金單位推薦或指派人員擔任,其名額分配
如左:
信用合作社三人。
臺灣省政府二人。
台北市政府一人。
臺灣省合作金庫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