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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信用合作社合併程序及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4 條
新設社或存續社應承受消滅社之權利義務。
新設社或存續社自消滅社承受之資產價額,減除自消滅社承擔之債務額及向消滅社社員給付額之餘額,應列為資本公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