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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信用合作社合併程序及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3 條
新設社或存續社得經營消滅社原有業務項目。
消滅社原經主管機關停止或限制部分業務處分者,原處分不及於合併後之新設社或存續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