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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信用合作社合併程序及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存續社應提出合併申請書,並附具下列書件向財政部申請核准:
一、合併計畫書:載明合併後之業務區域概況(包括人文、地理及經濟發展情形)、業務之範圍、業務之原則與方針、業務發展計畫及未來三年財務預測。
二、合併契約書。
三、合併各社社員或社員代表大會會議紀錄。
四、合併各社上月底之合併資產負債表、損益表及財產目錄。
五、已依第六條第二項、第七條第一項規定公告及通知之證明文件。
六、依第六條第二項請求退還股金之社員社籍資料及其股金金額清冊。
七、其他經財政部規定應是出之文件。
新設社應由設立人為前項之申請,並同時由設立人向財政部提出下列書件申請設立之許可:
一、設立人名冊。
二、創立會會議紀錄。
三、新設社理事、監事名冊及其資格證明文件。
四、新設社之章程。
五、其他經財政部規定應提出之文件。
前二項書件之記載事項不完備不充分者,財政部得駁回其申請案件,其情形可補正,經限期補正而未辦理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