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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銀行發行現金儲值卡許可及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銀行經主管機關許可發行現金儲值卡,得辦理下列業務:
一、發行現金儲值卡。
二、簽訂特約商店。
三、其他經主管機關許可之前列各款相關業務。
銀行未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變更前項業務之全部或一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