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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銀行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EN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銀行內部控制制度,應經董 (理) 事會通過,如有董 (理) 事表示異議且
有紀錄或書面聲明者,銀行應將異議意見連同經董 (理) 事會通過之內部
控制制度送各監察人 (監事) ;修正時,亦同。
銀行已設置獨立董事者,依前項規定將內部控制制度提報董事會討論時,
應充分考量各獨立董事之意見,並將其同意或反對之明確意見及反對之理
由列入董事會紀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