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銀行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EN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7 條
銀行應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後五個月內將上一年度內部稽核所見內部控制制
度缺失及異常事項改善情形,依主管機關規定格式以網際網路資訊系統申
報主管機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