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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銀行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EN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遵守法令單位應辦理下列事項:
一、建立清楚適當之法令傳達、諮詢、協調與溝通系統。
二、確認各項作業及管理規章均配合相關法規適時更新,使各項營運活動
符合法令規定。
三、訂定法令遵循之評估內容與程序,並督導各單位定期自行評估執行情
形。
四、對各單位人員施以適當合宜之法規訓練。
五、督導海外分支機構遵守其所在地國家之法令。
法令遵循自行評估作業,每半年至少須辦理一次,其辦理結果應送遵守法
令單位備查。各單位辦理自行評估作業,應由該單位主管指定專人辦理。
前項自行評估工作底稿及資料應至少保存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