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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1 條
資產基礎證券持有人就特殊目的公司所受讓資產或其所生之利益、孳息或其他收益,除依資產證券化計畫所載之借入款項外,有優先於特殊目的公司之其他債權人及股東受償之權利。
特殊目的公司依資產證券化計畫發行不同種類及期間之資產基礎證券時,各不同種類或期間之資產基礎證券持有人之受償順位,依資產證券化計畫之記載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