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1 條
受益證券之受讓人,依該受益證券所表彰受益權之本金持分數,承受特殊目的信託契約委託人之權利及義務。但特殊目的信託契約就委託人之義務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