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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0 條
受託機構應設置受益人名冊,並記載下列事項:
一、受益人之姓名或名稱、住所或居所。
二、受益人之受益權種類及其本金持分、收益持分。
三、受益證券之編號。
四、受益證券取得之日期。
採電腦作業或機器處理者,前項資料得以附表補充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