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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0 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其行為負責人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違反第十七條第二項或第五項準用第二項規定,對非特定人公開招募受益證券。
二、違反第一百零一條準用第十七條第二項或第五項規定,對非特定人公開招募資產基礎證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