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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3 條
受託機構或特殊目的公司依本條例發行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得依資產信託證券化計畫或資產證券化計畫之規定,由創始機構或金融機構以擔保、信用保險、超額資產、更換部分資產或其他方式,以增強其信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