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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金融控股公司發起人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負責人兼職限制及應遵行事項準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7 條
本準則自發布日施行。
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月十二日修正條文第四條之一及第九條第二項至第四項,自一百零八年七月一日施行。但金融控股公司董事或監察人任期於一百零八年七月一日尚未屆滿者,得自任期屆滿時,始適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