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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金融控股公司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EN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遵守法令單位應辦理下列事項:
一、建立清楚適當之法令傳達、諮詢、協調與溝通系統。
二、確認各項作業及管理規章均配合相關法規適時更新,使各項營運活動
符合法令規定。
三、訂定法令遵循之自行查核及評估內容與程序,並督導各單位定期自行
查核執行情形。
四、對各單位人員施以適當合宜之法規訓練。
金融控股公司自行查核法令遵循作業,每半年至少須辦理一次,其辦理結
果應送遵守法令單位備查。各單位辦理自行查核作業,應由該單位主管指
定專人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