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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票券金融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6 條
資金運用計畫執行情形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計畫內容:截至年報刊印日之前一季止,前各次發行或私募有價證券及公司債券尚未完成或最近三年內已完成且計畫效益尚未顯現者,應詳細說明前開各次發行或私募有價證券及公司債券計畫內容,包括歷次變更計畫內容、資金之來源與運用、變更原因、變更前後效益及變更計畫提報股東會之日期,並應刊載輸入本會指定資訊申報網站之日期。
二、執行情形:就前款各項計畫之用途,逐項分析截至年報刊印日之前一季止,其執行情形及與原預計效益之比較,如執行進度或效益未達預計目標者,應具體說明其原因、對股東權益之影響及改進計畫。前款之各次計畫內容如屬下列各目者,另應揭露下列事項:
(一)如為併購或受讓其他公司、擴建或新建不動產及設備者,應就不動產及設備、淨收益等項目予以比較說明。
(二)如為轉投資其他公司,應就該轉投資事業之營運情形、對公司投資損益之影響加以說明。
(三)如為充實營運資金、改善財務結構,應就財務比率、資本適足率之變動情形、淨損益項目、營運資金及每股盈餘予以比較說明,並分析其改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