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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金融控股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3 年 01 月 01 日

本準則 112.02.24  修正發布之第 10 條第 1  項第 4  款第 6  目後段規定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一月一日施行。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3 條
前一年度及截至年報刊印日止,如發生證券交易法第三十六條第三項第二款所定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事項,亦應逐項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