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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金融控股公司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7 條
金融控股公司每屆營業年度終了,應合併編製財務報表、年報及營業報告書,並將上述所有文件與盈餘分配或虧損撥補之決議及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於股東會承認後十五日內,報請主管機關備查。年報應記載事項,由主管機關定之。
金融控股公司應將前項財務報表中之資產負債表、損益表、股東權益變動表、現金流量表及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於其所在地之日報或依主管機關指定之方式公告。但已符合證券交易法第三十六條規定者,得免辦理公告。
第一項財務報表中之資產負債表、損益表、股東權益變動表及現金流量表,應經會計師查核簽證。
金融機構轉換為金融控股公司者,其未分配盈餘於轉換後,雖列為金融控股公司之資本公積,惟其分派不受公司法第二百四十一條第一項之限制。
轉換設立之金融控股公司金融機構於轉換前已發行特別股者,該特別股股東之權利義務於轉換後,由金融控股公司承受,金融控股公司於轉換年度,得依董事會編造之表冊,經監察人查核後分派股息,不適用公司法第二百二十八條至第二百三十一條之規定。
金融機構轉換設立金融控股公司者,不適用職工福利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