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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農漁會投資新設銀行或以信用部作價投資新設銀行程序及設立標準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新設銀行如以信用部作價投資未達實收資本總額半數以上者,其發起人限
於農、漁會,並應認足全部發行股份。且新設銀行發起人中,屬於擬設置
總行所在地之同一縣 (省轄市) 或直轄市之農、漁會不得少於五家。
新設銀行如以信用部作價投資達實收資本總額半數以上者,不受前項之限
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