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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信用合作社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財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信用合作社所收受各種存款,應遵照財政部規定之比例,繳存保證準備金
於所在地合作金庫或指定之代理銀行。
前項保證準備金,得由財政部核准以政府發行之債券,抵充一部或全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