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 script語法,恐影響到網頁的閱讀
跳至主要內容
:::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小字型
中字型
大字型
Toggle navigation
整合查詢
整合查詢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智慧查找
熱門詞彙:
刑法
、
職業安全衛生
、
勞基法
、
憲法
、
性騷擾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綜合查詢
跨機關檢索
熱門法規
相關連結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廢
信用合作社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財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信用合作社之設立,應開具左列各款,呈請所在地主管縣市政府轉請省合
作主管機關會同省財政廳,轉報內政部、財政部核准許可後,始得為成立
登記:
一、信用合作社名稱及其組織之種類。
二、業務項目及範圍。
三、營業計畫及章程。
四、本社所在地。
五、發起人姓名、籍貫、住址及履歷。
信用合作社經核准登記後,欲設立分社時,應開具業務種類及範圍、營業
計畫、分社所在地,照前項規定程序報經許可後,始得為變更登記。
信用合作社暨其分社於開始營業前,應呈請所在地政府根據內政部、財政
部核准之命令,核發登記證,記載經營金融業務各款,於本社及分社所在
地張掛之,未經領得登記證以前,不得開始營業。
信用合作社暨其分社之設立事項,由內政部主辦會財政部後行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