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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信用合作社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財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5 條
信用合作社應於每月十日以前,依照省合作主管機關訂頒資產負債概況報
告表格式,造具上月份資產負債概況報告表三份,以二份按期分送省合作
主管機關及財政廳查核,以一份送當地縣市政府查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