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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信用合作社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財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 條
信用合作社對於社員放款,應依左列之規定辦理:
一、辦理社員生產上或事業上必需週轉資金,或生活上正當需要之放款。
二、放款應確實調查社員信用程度,取具適當償還保證或抵押品。
三、放款每一社員之最高總額,不得超過信用合作社已繳股金、公積金及
放款前一日存款總額之百分之二。
四、放款期限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抵押或質押之放款期限不得超過一年

五、放款利率不得超過法令規定,並不得例外收取手續費,變相提高放款
利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