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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信用合作社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財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信用合作社不能清償存款債務時,該合作社之理事及經理人應負連帶清償
之責。
前項責任,理事或經理人解任後,對其任內應負之責任,經過二年方得解
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