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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銀行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 條
金融債券發行情形應記載尚未償還餘額及每張面額、利率、償還方法及期限、發行價格及幣別、發行地、受償順位、轉換或交換條件、已發行之金融債券有無依約履行。屬私募金融債券者,應以顯著方式標示。(附表十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