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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金融機構辦理稽核工作獎勵標準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中央銀行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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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金融機構辦理內部稽核及自行查核工作績優足資獎勵者,以在一個會計
年度內具有左列特殊條件各目之一或一般條件三目以上之具體事實者為限

一、特殊條件:
1 中央銀行檢查受檢單位之內部稽核或其自行查核執行情形,認為足
堪嘉獎者。
2 各金融機構因辦理內部稽核或自行查核而發現重大偏失或弊端,經
呈報中央銀行而經查核屬實者。
二、一般條件:
1 在一個會計年度內辦理內部稽核及自行查核,達成率為一○○%者

2 如期彙報自行查核 (每季結束後之次月二十日) 及內部稽核報告 (
檢查結束後二個月內) 者。
3 對偶發事故或重大偏失及幣端,即時電告中央銀行金檢處,並於一
個月內函告其處理狀況及其積極改善情形。
4 對中央銀行檢查意見,於收文後二個月內函覆者。若因故延遲,應
詳述其理由,且其比率低於十二%者。
5 對中央銀行檢查意見已遵照改善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