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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銀行間徵信資料處理交換服務事業許可及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2 條
銀行間徵信資料處理交換服務事業應建立內部控制制度,並確保該制度得以持續有效執行,以健全銀行間徵信資料處理交換服務事業經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