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銀行間徵信資料處理交換服務事業許可及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為銀行間徵信資料處理交換服務事業從事資訊安全相關業務之人員,應具備下列資格條件之一:
一、國內外大學(含)以上資訊相關系所畢業。
二、非資訊相關系所畢業,但在資訊相關單位或於銀行間徵信資料處理交換服務事業具有三年以上服務經驗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