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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公正第三人認可及其公開拍賣程序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6 條
依前條再行拍賣如仍未拍定時,公正第三人應終止再行拍賣。但經抵押人同意者得再行拍賣一次。
公正第三人依前項但書再行拍賣時,得酌減拍賣底價,酌減數額不得逾上次拍賣底價百分之二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