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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公正第三人認可及其公開拍賣程序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4 條
公正第三人應將拍定結果載明下列事項,通知抵押人、債務人及債權人。
一、得標價格。
二、應繳之土地增值稅。
三、應付之拍賣費用、取得執行名義之費用(依法院之訴訟費用確定證明核算)。
四、依執行名義所載之債權本金、利息及違約金計算應清償之金額。
五、抵押權人可受清償數額。
抵押人、債務人或債權人得於通知到達之日起七日內就前項第四款及第五款事項陳述意見,如有異議提出後,應即由公正第三人依據異議人所提事證及意見重新核計,如認為有理由者,應重新核計數額,無理由者數額即為確定,並通知異議人。
如無異議,公正第三人屆期應依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所定之順序分配,以清償債權人之抵押債權。如有剩餘應返還抵押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