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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辦理墊付作業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存保公司對停業要保機構債權人之非要保債權所為之墊付範圍,不包括下列債權:
一、經法院發扣押命令者。
二、可行使抵銷權範圍內之債權。
三、已設定質權予第三人者。
四、債權人已受破產宣告尚未選任破產管理人或存款人死亡尚未辦妥繼承登記者。
五、涉嫌不法或涉訟者。
六、尚有爭議之債權。
七、其他經存保公司認定不宜支付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