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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辦理墊付作業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存保公司經審酌符合下列要件,得墊付停業要保機構債權人之非要保債權:
一、停業要保機構之資產淨變現價值可合理預估,且有變現之可能者。
二、預估墊付額及其利息,可由前款預估之資產淨變現價值中全數償還。
三、停業要保機構無重大舞弊或其他難以確定其損失金額之重大案件。
前項第二款利息預估之期間為五年。
存保公司辦理墊付之額度以保險賠款特別準備金餘額百分之三十為上限,其所需資金,依本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取得。
前項保險賠款特別準備金餘額應扣除存保公司依本條例對停業要保機構履行保險責任所需資金,及倘有其他要保機構因資本嚴重不足或顯著不足經主管機關限期資本重建或為其他措施,致有履行保險責任之虞時,其可能所需資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