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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金融機構設置簡易型分行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簡易型分行經理人應具備有效經營金融機構之能力,除應符合銀行負責人
應具備資格條件準則第三條規定外,並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一、國內外專科以上學校畢業或具有同等學歷,金融機構工作經驗四年以
上,成績優良者。
二、金融機構工作經驗六年以上,成績優良者。
三、有其他事實足資證明其具備金融專業知識或金融經營經驗,可健全有
效經營金融機構業務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