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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信用合作社業務輔導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信用合作社之業務經營,如遇有重大偶發事件,輔導機關(構)應即協助處理。其情節重大或違反法令規定事項者,縣、市政府(直轄市為財政局)應即擬具處理意見函報財政部處理,並副知中央銀行及中央存款保險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