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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信用合作社業務輔導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輔導機關(構)輔導信用合作社業務經營之工作項目如下:
一、輔導釐定業務規章,建立各項經營管理制度及成本觀念。
二、輔導依信用合作社統一會計制度處理會計帳務及編製各項表報。
三、輔導建立內部控制制度,並落實遵守法令主管制度之執行。
四、輔導依規定提繳存款準備金及流動準備。
五、輔導辦理餘裕資金之轉存事宜。
六、輔導辦理代理票據交換及通匯業務。
七、輔導代理公庫及代理收付款項業務。
八、輔導改善金融業務檢查缺失,並視業務經營狀況成立專案輔導小組,辦理專案輔導。
九、輔導員工訓練及新種業務之辦理。
十、受理相關法令之諮詢服務。
十一、輔導逾期放款及催收款之清理。
十二、其他經財政部指定之輔導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