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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信用合作社業務輔導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信用合作社之輔導,除由主管機關本於職掌辦理者外,有關業務輔導部分,由財政部、直轄市政府財政局分別委託臺灣省合作金庫負責辦理。但金門縣信用合作社之業務輔導,由財政部另行委託之金融機構辦理。
受委託輔導機構辦理輔導工作,得洽請縣、市政府(直轄市為財政局)會同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