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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金融機構間資金移轉帳務清算之金融資訊服務事業許可及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1 條
跨行金融資訊網路事業,應維持其跨行網路系統之正常運作;如有障礙,應儘速排除及維護其系統與相關設備,必要時,並應採取妥善之備援措施,使系統障礙所生影響減少至最低程度。
因前項系統障礙需停止傳輸、交換或處理作業時,除有正當理由者外,應事先儘速通知其連線用戶與主管機關及中央銀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