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工業銀行設立及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工業銀行直接投資生產事業、金融相關事業、創業投資事業及投資不動產之總餘額,不得超過該行上一會計年度決算後淨值。
前項直接投資生產事業、金融相關事業及創業投資事業之總餘額,工業銀行於計算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比率時,應從自有資本中扣除。
工業銀行扣除前項直接投資總餘額後之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之比率不得低於銀行資本適足性及資本等級管理辦法第五條規定之比率,且其資本適足率不得低於該條規定之比率加計二個百分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