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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工業銀行設立及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工業銀行發行之金融債券應接受本會認可之信用評等機構予以信用評等,其發行總餘額並不得超過該行調整後淨值之六倍。
前項所稱調整後淨值,指銀行上會計年度決算後淨值,扣除上會計年底直接投資生產事業、金融相關事業及創業投資事業之帳面淨額及當年度新增直接投資生產事業、金融相關事業及創業投資事業之原始取得成本後之餘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