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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工業銀行設立及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0 條
工業銀行之設立,發起人應於本會規定期限內檢具下列書件各四份,向本會申請設立許可,逾期不予受理:
一、工業銀行設立許可申請書。
二、營業計畫書:載明業務之範圍、業務之原則與方針及具體執行之方法(包括場所設施、內部組織分工、人員招募培訓、業務發展計畫及未來三年財務預測)。
三、發起人名冊及證明文件。
四、發起人會議紀錄。
五、發起人無銀行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準則第三條所列情事之書面聲明。
六、發起人已依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存入股款至少新台幣四十億元之證明。
七、發起人之資金來源說明。
八、招股章程。
九、總經理、副總經理、協理之資格證明。
十、工業銀行章程。
十一、會計師及律師之審查意見。
十二、其他經本會規定應提出之文件。
前項書件之記載事項應依本會規定辦理,如有不完備或不充分,其情形可補正,經本會限期補正而未辦理者,駁回其申請;其情形不可補正者,逕予駁回其申請。